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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4年04月14日作者:湖北律协
(2006年湖北省律师协会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,2014年3月22日湖北省律师协会七届四次理事会修改审议通过)
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职责,提高工作效率,实现湖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制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由会长、副会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由会长、副会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、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:
(一)组织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;
(一)组织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;
(二)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。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;
(三)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;
(四)决定设置和撤销本会专门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。任免专门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。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;
(五)向理事会提出增选、罢免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的议案;
(六)拟定行业管理规则、职业道德准则、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;
(七)决定召开理事会,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、账务工作报告;
(八)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一次。必要时,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,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。
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和会议议题,由秘书处提出、会长办公会议确定。
第七条 常务理事应准时出席常务理事会议。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,须在开会二天前向秘书处请假,否则视为缺席。
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,由省律协秘书处提前五天通知常务理事。
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
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。
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,其他与常务理事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,可以列席会议。
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监督,监事长或监事会委派的其他监事,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常务理事会。
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.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有与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。
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决定、决议,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。
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作会议记录,并制作会议纪要。
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决定、决议,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。
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作会议记录,并制作会议纪要。
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“以上”均不含本数。
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